2009年8月,我在沈阳某商场促销期间购买了一台冰箱和一台彩电,交付全部货款,并已经开具了正规发票,商场承诺30日之内,只要在工作时间提前一天打电话都可以送货到指定位置。
因为本人在周末即将举行婚礼,所以在9月13日打电话送货,预约周一下午4点送 ,但是周一上午10点多久给打电话说快到了,然后送的时候只送了彩电,说冰箱没货。
送货员说的说找库房 ,给库房打电话说,让找营业员,营业员不在,回家了,找到商场投诉,投诉过程中,工作人员的推脱和拖延给本来很简单的问题一再升级,最终说给我退货,但是在购买冰箱时,发票上已经注明不能退货。
我想咨询一下律师,开具的正规发票应该能证明顾客和商场已经达成了合法的购销关系,并且在提货单中注明冰箱寄存,是不是已经说明我购买的冰箱已经属于私人财产,商场在未经我同意的情况之下私自将冰箱挪为他用,是不是已经触犯了法律?
我在正常申诉的情况下,未得到商场的满意答复,应该采取什么方式解决此事呢?是否可以申请赔偿?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