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把自己的房屋出租给乙方,租赁期从2008年5月到2011年5月,租金一年一付,每年5月交付。
现在甲方把自己的房屋向信用社抵押贷款450万,还款期为2010年8月。
甲方和信用社要求乙方签订承诺书,承诺若甲方到期不能偿还贷款,则乙方直接将租金按月付给信用社,冲抵贷款的本息。
1,乙方出于想与甲方长期租赁关系考虑,签订该承诺书,需要注意什么问题?
2,此时乙方的主要顾虑是,5月的时候已经将次年的租金全部支付给甲方,如果到了8月甲方不能偿还贷款,乙方是不是还要承担按月支付租金给信用社的义务?
3,签订该承诺书对乙方的权利义务有什么影响?
谢谢。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