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8月1日,本来是星期六,公司派我加班出差。在出差路途中,笔记本被人盗取。(由于自身经验不足误将笔记本电脑包和行李包一并放到行李架。)该电脑为我3月份进公司所配,是公司的电脑。现在公司叫我赔电脑,我找了我们部门经理协调,部门经理叫我自己拿了电脑去上班就行,公司不再配我电脑,丢的电脑也不再要我赔。但今天公司老板,却对我说,我丢的电脑得赔偿,并说就算我自己买了电脑带来上班,如果没有在公司呆足2-3年的话。还是要赔钱给公司,请问我该怎么办?我是否应该赔偿该电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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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我这个情况,到底应不应该承担责任呢?
现在公司叫我赔偿,而且我自己还买了台电脑去上班,这样我是不是损失太大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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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是故意,或是重大过失,则要赔偿。反之则无须赔偿。满意请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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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因公司原因出差,属于履行职务,在履行职务期间,如果你没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导致物品丢失,那么你就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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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目前的情况来看,你个人承担一定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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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于工作期间的,非故意或重大过失不用赔偿。----如需帮助或仍有不明之处,您可以直接通过电话免费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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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