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

被告:女。弱势群体。2000年在法院“调解”下离婚。原因是丈夫做生意时沾花惹草后,又迫不及待一连三次向法院提出要求离婚。(一连三次某一法官始终接案)无奈第三次在精神即将崩溃下同意离婚。 由于被告调解书遗失,向法院要求补发。结果发现补来的一份比原来的一份多三句话:被告没做好和好工作。这完全是颠倒了事实真相。同时我也真实原告手里拿的也是与我补来的一份一样,而且又有民政局盖的结婚章。在07年3月,法院出了一份歉意书称是工作上的疏忽。我认为不管是疏忽也好,必然性造成也好法院“调解书”给我精神、心理、名誉上再次受到极大的伤害与痛苦。我该否提出赔偿?

人格尊严
2008-12-11 17:33:39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哪些情况可以拒交物业费
74632
诉讼离婚,法院开庭本人不去可以吗
民法典 2016
诉讼离婚,法院开庭本人不去可以吗
一般纳税人更换法人手续
一般纳税人
一般纳税人更换法人手续
房屋买卖协议要怎么公证
房屋买卖合同
房屋买卖协议要怎么公证
民事债务纠纷无力偿还多久可以结案
债务追讨 375
民事诉讼执行期限过了怎么办
债务追讨 220
欠钱纠纷律师怎么收费
债务追讨 145
因欠款纠纷起诉的开庭流程
债务追讨 115
判决抵押无效如何处理
抵押担保 100
民间欠债不还怎么起诉
债务追讨 105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