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女。弱势群体。2000年在法院“调解”下离婚。原因是丈夫做生意时沾花惹草后,又迫不及待一连三次向法院提出要求离婚。(一连三次某一法官始终接案)无奈第三次在精神即将崩溃下同意离婚。
由于被告调解书遗失,向法院要求补发。结果发现补来的一份比原来的一份多三句话:被告没做好和好工作。这完全是颠倒了事实真相。同时我也真实原告手里拿的也是与我补来的一份一样,而且又有民政局盖的结婚章。在07年3月,法院出了一份歉意书称是工作上的疏忽。我认为不管是疏忽也好,必然性造成也好法院“调解书”给我精神、心理、名誉上再次受到极大的伤害与痛苦。我该否提出赔偿?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