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
我单位有一职工,于2002年签订了为期5年的劳动合同,该合同于2007年3月31日到期,2006年12月,其本人提出书面申请,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因合同未到期,企业不希望他离开。后经调查核实,其本人于2006年11月1日后再没有来上班。我企业于2006年12月停止发放他的工资。请问我们做为企业该怎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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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擅自脱岗的行为已属严重违法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你们据此可以与其解除劳动关系,依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你们无需对此给与任何补偿.另外你单位也可据此申请劳动仲裁,要求与其解劳动关系,以免自身处于被动地位.
如还问题可与我一对一的咨询或直接致电.如已清楚请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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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可以根据此情况单方面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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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本人已经提出书面申请,合同可以解除,至于没有上班,可能有其他原因,不上班,停发工资也是正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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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