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女友以买房和开店为名先后借了我50万元,后来闹矛盾和她分手,她答应将她房子以40万的价格过户给我,另外10万5年付清。去房管局过户时我打了张40万的收条给她,但后来因双方手续不齐房子没有过户成功,她将一切手续和那张我打的收条一并拿走。现在也过去近半年,我也将那张收条的事忘了。但我还有她打的50万的借条,前些天在她一再坚持不还钱的情况下我起诉了她,现离开庭日期还有半个月,在与律师交流时我才想起曾打过收条给她。1:请问开庭后她拿出那张收条我还能胜诉吗?2:估计她以录音方式获取了只曾向我借款50万的证据,我可以说是她另外跟我借的这笔钱吗?3:我有其它路径获取证据来打赢这场官司吗?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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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看你欠条是怎么写的,如果有其他证据证明你打的收条上的钱是对方用房子抵扣的话,你是能赢的。我个人觉得不能说是她另外跟你借的这笔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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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证据证明你的主张,应当承担举证不利的法律后果--即败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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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条的时间在欠条之后,如果没有其他的相反的证据,可以证明她已经还款4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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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难以主张自己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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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