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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公司于2007年9月与安徽一家公司签定了一份购销合同,3套产品价值180多万元,对方首付30多万元后合同成立,合同约定于2008年1月交货,可是至今对方一直不提货,现至年底,对方终于回复来说因公司管理层人事变动,提出只要1套产品,我公司不答应,原因是:产品的生产是根据对方的要求有做改动,此产品我公司已不适合再卖第二客户,请问我公司该如何维权?其中该注重哪几点?

证券投资
2008-12-08 09:45:25
共有4位律师解答
  • 您好!贵公司与安徽公司签订的合同真实有效,受法律保护。双方应当严格按照合同履行义务,如果不履行合同需承担违约责任。现在安徽公司违约,贵公司可以提起诉讼。合同纠纷案件如果没有约定管辖,那么适用合同履行地或被告住所地,如果你们采用的是在上海交货,则此案可以上海管辖。当然您也可以在这之前委托我们发律师函,可以节省一些律师费用。
  • 带上你的证据材料委托律师办理。
  • 你公司实为承揽加工合同,属于按对方要求制作产品再销给对方的,律师看过你的合同可全面制定应对方案

    有十多年司法工作经验的资深律师为你解答
  • 1、起诉
    2、建议委托律师代理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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