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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是一个软件外包服务公司。我是2005年11月到来这家公司的,签订了一年期的劳动合同,做软件测试工程师。2006年11月份续签了2年劳动合同。到2008年11月份又签订了2年劳动合同,有效期是到2010年11月。职位一直都是软件测试工程师。2009年7月份,接到发包公司的通知,我所在的项目将要在2009年8月20日结束,到时我将没有新项目可做。公司在7月20号发了一个通知,说到8月20号以后如果没有新的岗位,将实行待岗待遇。现在的的问题是,我们的劳动合同里没有待岗的字眼,当初签合同的时候没有被告知如果哪一天没有项目可做了,就执行待岗。因为待岗期间除了社会保险外,住房公积金暂停,工资按北京市最低标准800元的70%支付,也就是每月560元。我没有签这个待岗协议,公司说从今天起就执行了。请问公司的做法对吗?如果不对,我们应该怎么办?谢谢。

合同纠纷
2009-09-01 18:58:48
共有6位律师解答
  • 公司做法不合法:1、如因公司原因导致停产、停工,用人单位才能让你待岗。公司现让你待岗,必须提交前述证据才能得到法律支持。即使能得到支持,在停工的一个工资支付周期(一般为一月)也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您工资;2、即使让你待岗,也须按国家规定支付工资,相关法律依据包括:(1)《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2条: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月工资支付周期的,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则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若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2)《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第27条:非因劳动者本人原因造成用人单位停工、停业的,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提供正常劳动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可以根据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但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用人单位没有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70%支付劳动者基本生活费。国家或者本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3、从劳动合同角度看,公司让你待岗属于变更劳动合同,未经你同意该行为应视为无效,停工第一个月如不按合同发放工资属于拖欠工资,你可以此为由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
  • 公司的做法显然不对,你可以通过一定的程序申请仲裁。或者要公司违法解除合同。
  • 不合法,你可以先与公司协商,如不成,则可以申请劳动仲裁,既可以要求公司履行合同,也可以要求解除合同并支付你相关的费用,具体你可以电话咨询我。
  • 可以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公司支付违约金
  • 没有工作项目就是用人单位没有提供劳动条件。此时,职工可以选择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给予经济补偿,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 您好,待岗合同不在原合同范围内,你可以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及支付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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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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