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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被公司无理由解聘,我签订的是3年的劳动合同,上班时间为08年12月3日至09年8月21日。但是公司尚未给我解聘书,只口头承诺给我一个月的工资补偿,并以欺骗性质使我签订了一份解聘协议,内容简略,1本人于X年X月X日与甲方协定解除劳动关系。2乙方与甲方不存在任何的经济利益纠纷。 请问高律师,这份协议是否有法律效应,我能得到哪方面的补偿。

其它综合
2009-08-31 11:57:36
共有5位律师解答
  • 据您提供的情况来看,如果这份协议时您与公司协商一致签订的,在法律上是有效的。您在公司的工作不满一年,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的确是一个月的工资。
      至于解聘手续,公司可以在规章制度里做出规定。因此,公司的行为不属于欺骗诱导。
  • 协议对你不利,但是也可以在协商不成时通过仲裁索要相应补偿。
  • 签了这个协议对你很不利,你可能拿不到太多的补偿,一个月的工资补偿金是应当可以拿到的。满意采纳为答案并作出评价谢谢。
  • 协议有效,如果协议中有你要求离职的词句,你 将不能要求任何补偿。
  • 1、须有证据证明该协议违反自愿原则
    2、只是你说的情形构成欺骗有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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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