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中约定:建设方收到第一批设备7天内或2009年8月20日前退还,但设备未到,时间已到,退还是不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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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认为该条款的本意应该是收到设备,也即合同开始履行的情况下,退还保函。而目前退还保函的的条件不具备,故而可以不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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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对方没有履约,你们可以拒绝履行。具体可委托律师帮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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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从字面来看应该退,但由于可能与合同目的相违背,建议带合同全文当面咨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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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应书面主张退还,协商不成可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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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涉及到合同的解释问题,我认为不用退,应解释为收到货物的7天内或收到货物后、2009年8月20日前退还。
进一步沟通,欢迎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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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一个双选附条件和期限合同,若想行使不安抗辩权,要有证据证明对方不履行合同等资信丧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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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律师认为原则上是不能退的,除非有特殊情形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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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个人理解
根据合同约定,赋予建设方双向选择权,既可以到设备后7天内退,也可以选择8月20日前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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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