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在2007年1月被偷了身份证,有人在2007年5月利用我被盗的身份证开了一张信用卡,并恶意透支了8000元。办卡人所填的所有资料都不是我的,我一直到2008年7月收到信用卡银行发来律师催收欠款函才知道被人盗用了身份证。我多次打电话到该银行的客服部说明情况,对方也承落查明之后给答复,但一次也没有收到他们的答复。之后他们于2008年8月又发来律师催收欠款函和几次的电话催交欠款,我也一再跟他们说明情况,之后他们就没有再打电话或发律师信过来了,我以为他们是因为调查清楚了,也就没再理这事。但2009年8月我就收到法院的传票通知。我在收到第一封律师信时就去了我所在的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报案,派出所又叫我要到办卡银行所在地报案才有用,我打电话问该银行的客服部,那张卡是在那间银行办理,我好去报案,但银行方面说无法查知在他们那家银行办理,我就只好在户口所在地的派出所报案。而且我的身份证也在2007年2月的时候就挂失并补办好了。请问这件事我该如何处理才好?并且怎样可以阻止他人盗用我遗失的身份证,保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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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不用太过焦急,这是银行工作上的失误,你不用承担责任。如有不明,可以直接来电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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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去法院应诉。
你已经办理了身份证得挂失,银行存在审核身份证等资料得过错,需要承担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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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银行的工作失误,你不用承担责任。身份证是用来表明个人身份的,别人拿了你的身份证也不代表你,所以身份证丢了也不会被冒用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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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极到法院应诉,证明银行存在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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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