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06年底入公司,09年初工作满2年与公司又续签了5年的合同,现在公司以效益低需压缩成本为由,要与我提前解除合同,是提前30天通知的。说是按我工作年限3年补偿我3个月工资。新劳动法规定N+1,1是指未提前30天通知补偿的代通金吗?我的情况是公司提前30天通知我了,那我该得到的是不是就只是最后工作这30天的工资和3个月的补偿金?
这3个月的工资是按照过去12个月的平均工资来算吗?我公司是每年13个月工资制,是要把第13个月的工资也算到12个月平均工资里吗?
还有如果我不认同公司的解约理由,是否可以要求多赔偿?可以要求多赔多少?标准在那里?要怎样和公司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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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的理解基本正确。你现在要做的是:
如果公司解除行为违法,你可以要求恢复劳动关系,或者赔偿双倍补偿金(6个月工资);先谈解除条件,不行的话提起劳动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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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的说法有法律依据。
按照你的 实际工资计算。
是否赔偿不是有你主观决定的,只要符合劳动合同法和劳动法的规定就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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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以下供参考,如果有具体需要可以委托律师代理:
1、你的理解是对的,只是最后工作这30天的工资和3个月的补偿金。
2、第13个月的工资也算到12个月平均工资里。
3、如果公司解除行为违法,你可以要求恢复劳动关系,或者赔偿双倍补偿金(6个月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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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没有正当理由,你可以要求双倍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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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的做法是正确的!符合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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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