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期限内还欠款(欠条上清楚写明还款期限、金额、欠的是什么费用),甲方突然改变主意要加钱等、、、、、、(虽然没有第三人可以证明,我们的谈话我已录音)
请问过了归还的日期欠条在法院上有什么法律意义?期限内我主动还欠款、要求拿回欠条甲方说已经交给法院(他是在说谎)过了期限后的欠条交给法院,法院还会接受办理吗?如果甲方没有交给法院以后他叫还欠款我还需要还他的欠款吗?既然我们协商好欠款金额我才会写欠条、突然改变注意要求加钱和敲诈有什么分别?我想他在期限内不要这欠款就等于主动放弃没有什么分别,以后上了法庭我拿出录音还可以告他敲罪诈这样做可以吗?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