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一个工厂里面的员工,是09年7月24号进的厂,今天是8月20号。我进厂的时候签的是三年的合同,里面写着试用期是6个月,如果辞职的话需要提前一个月以书面的形式通知工厂,如果是试用期内,则提前三天通知工厂,方可解除合同。但是我现在要辞职,我8月15号就已经交了辞职申请书了,因为我们的领导有很多,需要一层一层的签字,所以我写完之后就交给了我们领班。现在已经超过三天了,我是否可以去找人事部办手续结工资走人?这样可以拿到我的工资吗?他们工厂是每月的22号发上个月的工资,如果我辞职了,可以直接拿到现金就走吗?还是要等到他们22号发工资时再打到我的工资卡?因为我真的不想在这里干了,现在我们每天至少要上11个小时,不包括吃饭的一个小时,是黑白两班倒的,我真的受不了这样的工作,身体也承受不了,倒班那天,我们还连续上了16个小时,有的甚至18个小时,我实在是受不了了。现在一个月都不到,我们已经加班加了一百多个小时了。还有就是我们每个月只能休息两天。如果我就这样走了,他们会给我发工资吗?会不会被他们直接就除名了?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