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7月17日进一家大排挡做工,于8月18日写辞工书,通知老板三天后辞工,老板说要等人来接班了才可以走,可是我有事必须按辞工书上写的离开,请问:
1 我到21号可以走吗?我走了是否符合劳动法(我认为我是试用期,因为还没有鉴订劳动合同,我连我一个月的工资都还不知道,当初老板说1000左右,先看我做的什么样先)
2 对提出了辞工的员工.劳动法的第82条是否还适用?
3 如果我走了,老板不给工资,我是申请劳动仲裁好呢?还是叫劳动监察大队好?申请劳动仲裁是否要费用,是否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
4 你们有什么更好的办法吗?
(注,我辞工原因是用人单位对劳动法的38条中有5条了,我辞工书里是那样说的)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