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和郑州的一家机械厂签定了购买合同。合同约定在3天内给我发货,结果一个星期过后都没有发货。打电话去问,说是他们和我签的价格有点低,他们拿不到货。原来他们是做转手。要求我加价购买。我不同意,要求退回订金。在合同里关于这方面没有写到。他们不理,说是让我等。我该怎么解决才能要回我的订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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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履行期限到来以后,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已构成实际违约。1、根据我国《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的违约责任。”你可以要求机械厂继续履行;2、根据我国《合同法》第94条第3款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你可以单方解除合同,自解除通知到达对方合同即解除。合同法第97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3、综上所述,你可以单方解除合同,对方应退回你的定金并赔偿你的相应损失。对方不退的话,可以向法院起诉,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3个月结案,你若胜诉,诉讼费用由机械厂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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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方违约,建议你提起诉讼,要求对方双倍返还你的定金。
如有疑问,请电话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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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