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7年11月初,一自营公司的朋友当时急用钱,我出于好心借给他2500,他当时说三四天就还,结果借完钱后却不提还钱的事,要了好几次都不给,07年年底的时候才勉强要回来1200,过完年之后一直到现在,我要了好多次,他就是不给,他自己连公司都开得起,怎么会差我这一千多块钱呢。
一开始还接电话,到后来连电话也不接了,发短信也不回,他原来的公司我去过,后来他说搬了,我问他搬哪了,他也不告诉,我现在是一点办法都没有了,遇到这种人我该怎么办呀?对了,今年年初的时候我让他补了一张欠条,上面有他名字和他身份证号。
如果要起诉的话,必须向他户籍所在地法院起诉吗?但是我现在在石家庄,他也在石家庄,但是他老家不是这里的,这种情况我该怎么办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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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1年以上可以为经常居住地,你可以在当地起诉他(如不明确住址可以以其单位的地址为住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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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时,由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如果石家庄是你们的经常居住地可以在那里诉讼。有了判决书后,可以申请法院到银行通过身份证查他的存款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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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