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于08年4月底到郑州的一家合资公司上班(中方投资25%,外方投资75%),6月签的劳动合同,合同期3年,09年8月11号公司正式转让给了另外一家中方企业,员工也归到中方企业管理,但中方企业要求9月1号重新签劳动合同,请问我们这些归到新公司的员工能不能得到原公司的补偿?都有什么补偿?请详细说明,谢谢您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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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要求支付1个半月的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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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如果该公司的转让仅仅是控股人变更的话,那么在法律上这个公司仍旧是原来的这个公司,并不存在新旧公司之分。
二、重新签订劳动合同,涉及到对原劳动合同的变更,如果损害员工权益的话,员工有权拒绝。如果接受劳动合同的变更,而变更又没有损害您的合法权益的话,个人认为,以劳动合同的变更主张经济补偿没有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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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收购的只是全部股份,公司还以原名义存在,则公司的权利义务不因股东改变而改变,应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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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得到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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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