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与前夫2004年11月份离的婚,2005年我们又为了孩子,在亲友的努力下生活在了一起,没有办理复婚手续,原来离婚时在民政局办理的离婚协议时,由于他不不同意离婚,我放弃了房子和孩子的权力,全留给了他,这次在一起后,考虑到两人的性格,不一定能坚持走到最后,又重新签了一份协议,内容是,无论孩子适合和母亲生活在一起,房子无论由谁交的贷款,房产证无论是谁的名字,都归我所有,拿着这份协议去了法律援助那里要公证,他们说不用公证去民政局那里变更一下当时的内容就行,我们去了,可是民政局说只给协议一次,再有异议,需要法院解决,我们没有去花这笔钱,当我再次法律援助中心这里时,一个值班人员说,只要房产证是你的,再保留好这份协议就行,不需要公证,现在我们实在坚持不下去了,又一次谈分手,房产证是今年三四月份办的,是我的名字,而且我们后来生活在一起时,我又花在房子和家庭上三万有余,请问,现在的房产权应该是谁的,孩子可能和他爸爸在一起的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