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

1989年1月我报养了一名弃婴,当时没有办理任何收养手续就以自己孩子的名义上了户口,二十年来我供其上学、参军,可去年退伍回来后,经朋友联系工作他不上班,好逸恶劳,整天游手好闲、行为不规、惹事生非,经常向我们要钱大肆挥霍,要是不给就对我们进行攻击,现在我们老了,已无力支持他这样的奢侈生活了,我想解除我们之间的关系,请问应怎么解除?

民事相关
2008-12-03 16:25:01
共有3位律师解答
  • 呵呵,现在他已经成年,你已经不再具有抚养义务了,你可以不理他,如果他有什么暴力等你可以寻求公安等机关介入解决。但是最主要的是做为养父母,也应该尽到自己应该尽到的责任,那就是培养教育。如果你们曾经一度支持他奢侈的生活而且养成习惯,那么他现在的做法不但对他自己造成损失,而且这也应该是你们也应该对此承担的责任。
  • 收养关系无效,
    第二十五条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和本法规定的收养行为无法律效力。
    第十五条 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
      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订立收养协议的,可以订立收养协议。
      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
  • 他已经成年了,你不再对他负有任何抚养义务
    不存在解除收养关系的问题。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