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投入现金用于经营,个人和公司约定按4:1的利润分成,但是公司不承担经营的亏损,(实质是个人用公司的营业执照经营),这样的约定可以吗?合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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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行为实际是借用营业执照的行为,由于营业执照是一种行政许可行为,因此此行为属于违法行为。但现实生活中这种行为又普遍存在,民法通则将其称为一种挂靠关系,挂靠人以公司名义对外经营,这样对被挂靠的公司风险较大,挂靠人一旦不能独力承担责任,被挂靠的公司应承担连带责任。此外,挂靠人与公司的约定只对双方有约束力,对外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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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以前的股份关系不变,还是公司自己经营,如果将投资着纳入股东以后决策权容易受到威胁,但是投资人投入的资金如果是借用的话,亏损理所当然的就应该是公司承担,即使约定公司指分利润,不承担亏损也属于显失公平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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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是请律师介入设计合作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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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约定在双方之间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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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之间有效,但是对外不可以,公司还是要成但责任的,即使外人知道,公司也要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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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与律师面谈比较好解决问题的 有多种法律解决办法的 你可以与我电话具体联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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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
这样约定是可以的,但应注意风险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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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们的行为属于违法行为,公司营业执照是不允许外借的。同时公司光享受利益,不承担损失违反了公平原则,所以你们之间的约定是无效的,不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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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定在双方之间就有效。可以不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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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