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与前夫于2009年元月因双方感情破裂分居至今,前夫于2009年5月5日提起诉讼离婚.之前诉状上并未提到债务问题,而他诉状中曾明确说明我与他共同生活19个月,所有生活费用支出为8万余元。到2009年8月民事调解时他又突然提出14万债务问题(其实是他分居期间伪造的借条或是贷款),我的回答是没有债务。请问,法院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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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时提出的,如果你承认或不予认可的话,调解就不成功,法院不会认定为共同债务。
调解不成就会开庭审理,至于开庭过程中对该债务的认定,就要看对方的证据了;当然你也可以提供相关证据说明该债务非共同债务,具体请将起诉状带至律师所面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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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
一般不会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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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方需要证明该债务系用于家庭共同生活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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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丈夫提出的额外的债务应当不予以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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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的借款虽在夫妻存续期间借的,但要看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如果不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则不是共同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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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