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刚在一家香港注册的外企公司入职,看到公司员工手册中关于加班补偿和申请病假的制度,感到有一些疑问,想在这里咨询一下。
1. 关于加班补偿,公司的规定是周末和节假日加班一律按调休补偿。我知道国家有规定说周末加班按双倍工资、节假日加班按三倍工资补偿。公司的规定似乎与国家规定有不一致的地方,请问公司这样的规定是可行、有效的吗?另外,公司还有规定说管理人员没有加班补偿,管理人员包括项目经理、部门经理,请问这是合理有效的规定吗?
2. 关于病假申请,公司规定一定要去医保医院看病才可以申请带薪病假,并且一定要有医生开的假条。有时候同事图方便去了离家近的非医保医院看病,结果不能请病假。也有的同事用半天时间去医院,医生认为有病历和医院收据作证而拒绝开假条,结果同事也不能申请病假,还因此与公司发生了矛盾。我想请问,公司的这些规定都是合理并有法律效力的吗?
如果没有遵守这些规定的话,公司是否有权利按照“不遵守公司规定”而开除员工?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