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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先生您好: 我婚前贷款购房,一部分用我个人公积金贷款(父母已经退休,无法公积金贷款),一部分用商业贷款。房主是我的名字。收入证明是我的个人收入证明和父母的收入证明。首付用的全是父母的积蓄。婚后并没有住在贷款未付清的房内,而是出租,房租用来还贷款。另外,父母名下也有一套房子出租,还贷款。我婚后还贷,一小部分是自己的工资收入,很大一部分是婚前父母名下的房子的房租所得,以及贷款未付清的那套房子的房租所得(再加上父母的退休工资还贷)。基本上这套房子是我父母的血汗钱购买的。那么,如果离婚,房产如何分割?怎样避免被配偶侵吞房产?多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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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8-14 09:57:49
共有7位律师解答
  •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二)若干问题的解答(一)夫妻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按揭购买房屋,婚后夫妻共同清偿贷款,在离婚诉讼中如何处理?
      答:夫妻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购买房屋,并按揭贷款,产证登记在自己名下的,该房屋仍为其个人财产。同样,按揭贷款为其个人债务。婚后配偶一方参与清偿贷款,并不改变该房屋为个人财产的性质。因此,在离婚分割财产时,该房屋为个人财产,剩余未归还的债务,为个人债务。对已归还的贷款中属于配偶一方清偿的部分,应当予以返还。
      对于产证登记在一方名下,但配偶方有证据证明婚前购房时,其也共同出资的,在离婚分割财产时,该房屋仍为产证登记人的个人财产,剩余未归还的债务,为其个人债务。但于首付款和已归还的贷款中属于配偶一方出资和清偿的部分,应当予以返还。
      若配偶方同时有证据证明,其婚前是基于双方均认可所购房屋为共同所有的前提下进行出资的,则虽然该房产登记在一方名下,仍宜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时应按共同财产的分割原则进行处理。同样,其按揭贷款债务为共同债务,但在分割共同所有的房产时,对于存在当事人出资数额比例悬殊,且婚后确未共同生活,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较短等情形的,也应一并考虑,可参考当时的出资比例,对房产进行分割,而不宜各半分割。
  • 谢谢解答。
  • 把你说的,用各类证据加以证明,让一个旁观者(法官)看了也相信你所述的程度就实现你的目标了。
  • 如房产证办理在结婚证之前,属于你的个人婚前财产。如离婚,对于你婚后用工资收入还贷的部分,应按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 属于你的婚前个人财产.
  • 属于你的婚前个人财产.对于你婚后用工资收入还贷的部分,应按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 这当然是你自己的财产,只不过应当有适当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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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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