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你好!
我家以每年6000元租金出租一楼房给住户,由于她家生意不景气,与4月不在营业且照常租用着我家房子,在7月初(在屋内的桌椅板凳在的情况下)为了方便我们照顾房子我们找他们拿回一个门钥匙(是他同意的情况下),后来由于我家货物暂时没地方放,就临时的用了几天房子并换了锁(货物比较昂贵),她知道后就来我们找索赔 说影响他们并且房子是属于他们的,要我们每天赔付他们200元共10天2000元的赔偿金,我家拒绝赔付,他们就要去法院起诉我们,我想请问专家,如果打官司我们能赢吗?如果不能赢我们应该赔付多少? 还有合同没有到期 如果到期了 按照合同规定 是不是我们可以要求她还原 出租房子时候房子内的各种设施和损坏的各种东西??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