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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8条规定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现在和公司在协商解除劳动合同,谈到关于补偿金的问题,我的意见是按照劳动合同法办事,一年补一个月,但公司人事经理却说,如果是协商的话很难按照一年赔一个月,我说如果是这样我就不同意解除劳动合同,人事经理威胁我说,如果我不同意公司会采取其他手段,例如故意找麻烦,降薪或不安排工作等方法逼迫我自动离职,请问这算不算威胁,如果是,我如何取证 碰到这样的事情,如何处理还望各位能够指点,谢谢!

其它综合
2009-08-11 14:1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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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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