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合同一年一签,今年因新合同法出台,公司同所有职工续签合同到今年12月底,同时公司规章新规定职员做到12底方可拿到双薪(合同上没写),现公司让11月底让部分员工走人,说合同到期,提前一个月通知,12月份的工资照给,同时只给一个月补偿金(按合同上的工资给而不是你加了工资后实际工资)。
此公司为外资企业,五天工作制,不强制加班,但有时会加班,但没加班工资。
要走的员工上周五没签字,公司已换锁,同时通知相关业务公司要走的员工不再在本公司上班,按法律规定,公司做法是否合理,要走的员工应如何维权?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