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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和前夫经人介绍于2000年过春节腊月26日结婚,婚前他还有一女孩,现已15岁。婚后我和他在2002年又生一女孩,从孩子出生到现在一直是我带着,也一直未曾和孩子谋面,现已快7岁了。从孩子刚满1岁的时候因家庭琐事分居。到2006年4月12日他起诉离婚,因为我没有住房和固定工作,孩子归他抚养,我每月给抚养费200元。可是离婚后他未曾接走孩子。直到今年7月31日我起诉变更孩子的抚养权归我,且由我独立抚养孩子到孩子独立圣火为止,我流当时在违心和无奈是签字了。但这次的诉状上我本应是原告,可调解书上颠倒原被告。关于孩子抚养权归我,由我独立抚养其独立生活止这一点,对我来说很不公平,孩子又不是我一个人能生出来的?况且国家和社会一直都在强调保护妇女和儿童权益,我和孩子到底有没有受到保护呢?

民事相关
2009-08-09 09:2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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