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司经协商与一名员工解除劳动关系,该名员工合同还没满一年,是2008年9月份入职的,我司是在2009年8月5日与员工本人进行协商的,请问,这种情况下,我司应如何给予员工补偿?多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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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未提前三十天书面通知该员工应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同时该员工已满半年不满一年应支付一个月的经济补偿金.当然是不是给这多还有待双方协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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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一个月的工资作为补偿,该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工资指员工实发工资,包括奖金、各种补助、津贴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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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月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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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个月工资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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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