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所在的单位是佛山的一政府专职消防队,我队于96年建立,建队初期以安排复退军人就业为主,以后陆续招收人员,大部分是复退军人。建队时当时的市政府下发了指导文件规定工资为公安人员的8成,其他福利一致。但该文件一直得不到执行,从2002年起迫于压力才开始为队员购买社保,而住房公积金等到现时仍没购买。另外,建队起到2002年末平均每天在单位工作18小时左右,2003年至今值班20小时休息24小时,每周不定时加班1.天左右,而期间的加班费从未按国家规定执行过。上月政府出台一文件,要求我们这些消防员到35岁必需离职,而这个在当时招收时并没有提出过,也没有说离职可以得到补偿。想想这十多年我们冒烟突火、也算是为社会作出了不少的贡献,现在到了35岁得到这样的对待,大家心里都很是难受。请问一下我们这样的情况该怎样处理呢,谢谢!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