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期间,1999年老公的父亲把他在厂里分得的一套住房以2万元卖给我们居住(无任何字据),2004年4月24日该房屋拆迁,我们从拆迁款里又付了2万元给他父亲(无任何字据),但当时拆迁事宜,是他父亲委托老公办理并领取拆迁款(14万元)的(有委托书及拆迁领款单),2004年5月我们用拆迁款余款(12万元)购买的现在的住房,登记是的老公的名字,今年6月30日老公向法院起诉离婚,拿出一张2009年2月19日向他父亲的借条(金额是10万元),请问这12万元是算赠与,还是债务呢?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