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私营公司的一名员工,有两年的工龄,进入高温季节。公司到现在没有发高温福利[往年很早就发下来],请问下劳动法有没有这方面的规定?
还有公司扣我们的加班时间或可看作延长工作时间,低于国家标准的加班工资[向公司提过没有回应]。我复印的上班时间卡,公司的餐券[有公司的公章]和个人的工资单[没有公司的名字]。以后可以作为证据向公司要求赔偿吗?可以赔偿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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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高温费。企业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应当向劳动者支付高温季节津贴,津贴标准每天不低于10元。
2、关于公司赔偿,你提供的案情有限,尚不能判断公司是否有违法的地方。当然你保存考勤表、工资单必然有利于日后的权利维护(如果权益确实被侵害的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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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主解答:高温费还是在原国有企业时的劳动部有的规定,在现行的私企里大部分没有实行。加班费的主张肯定能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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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