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日,我在此售楼处买一户楼房,当时此处楼房没有开盘,他只给我们一份“商品房认购协议书”和一张首付金“黑龙江省单位往来资金结算票据”。当时她说:“你们的楼层是上平台后是二层,并且协议上注明是二层的层次费为13%。现在楼房开盘,我们在办理正式合同时,她改说我们的楼层要从平台一层算起,我们的楼层则变成三楼。她说“按理应收你们16%,但我们弄错了,就只收你们14%。”对于她们新说法抬升的1%,我就要损失近3000多元。我与她理论,她说:“多收你1%,你已经得很大便宜,不服愿哪找哪找。” 对于她执意不履行协议,耽误了我正常办理贷款之事,同时又影响了我的正常生活,使我的精神上受到严重摧残。恳请各位律师给我指条明路。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