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女员工于2008年11月24日产假到期,至今未上班,也未办理任何请假手续.公司制度明确规定:连续旷工三天予以辞退,请问公司可以辞退她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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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
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30条明确规定:“劳动法第二十五条为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条款,即使存在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情况,只要劳动者同时存在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四种情形之一,用人单位也可以根据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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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规章制度民主制定且内容合法、并经依法公布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与该女工的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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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
你们可以按照合同的约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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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以辞退她。你们公司的规章制度明显违反劳动法的相关规定。需要她连续十五天旷工才可以辞退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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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