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与2005年8月8日进入深圳某软件公司,同公司共签订了两个3年合同,到2011年8月底。今年6月底做完一个项目之后,由于没有后续的项目,7月底公司提出8月3号要终止劳动合同。请问:1、公司应该赔几个月的平均工资,计算时是否需要以2008年1月1日为界来计算;2、平均工资该如何计算?(前12个月的工资一直都是7150;是否需要将前12个月所得的全部相关项目奖金27150元(其中年前2000元,去年8月份双薪7150元)计算到内然后求平均数分摊到每个月);3、公司每年8月份都有双薪及带薪年假,公司此举明显有扣除双薪及不想给我们休带薪年假,这个在经济赔偿上如何体现?4、经济赔偿中哪些需要缴税?5、公司7月31日起草了一份赔偿协议赔4个月及一个月的解除劳动合同的待通知金,这样明显不合理,给如何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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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商解除是可以获得工作满一年可拿一月的经济补偿金,未提前30天通知可获得相当一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如是违法解除可获得双倍经济补偿金,具体可来电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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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不需要缴税;你们公司的补偿方案很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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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赔偿协议赔4个月及一个月的解除劳动合同的待通知金是对的,如果是违法解除则公司应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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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