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在西安一家著名医院做的手术分为两次,第一次植入扩张器第二次将扩张器取出,植皮。在做完第一次后2个月去医院复查医生说可以做第二次了,于是我就办理了住院手续。在医生查房会诊时也说可以做了。但在手术台上医生说扩张的皮肤不够用。于是又置入一个扩张器。等于说是这次的手术白做,白花钱人还要受罪。而且在术前书并未提及不够用这种情况。而当时鉴于治疗的需要以及医生在医院去权威,当时并没说什么。现在以治愈。我想问一下,我应该如何维护我的利益。多花了9000多元钱,而且时间还延长了两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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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对于医疗事故的定义:《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我认为属于医疗事故,可以要求其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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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您所述属实,首先,你可以向院方要求赔偿相关费用;其次,可协商,协商不成,通过诉讼渠道解决。
最后,根据您所述,这不应该是医疗事故,应界定为过错责任,而不是医疗事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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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