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经过简介:前段时间我们公司领导发现部分网站有人发了帖子对公司领导和公司进行诽谤,怀疑此帖子系本人所为,公安局正式立案,对本人进行了传唤和审问搜查扣押了本人的私人物品。
我向上级公安机关投诉后,上级公安机关把投诉转给本地公安督察调查,督察在调查后告诉我,“他们公安局在搜查我的私人物品时是出具了扣押清单的,并有证人的签字,符合法律规定。” 这分明是颠倒黑白,信口雌黄!
因为,当时公安民警在本人宿舍搜查我的私人物品时并未出示搜查证、检查证,也没有当场开具扣押清单,更没有让现场的证人当场签字,而且只有一名警察实施得搜查。(我不在现场,公司领导找我谈工作上的事,将我调虎离山)这是我宿舍的同事在我回到宿舍后告诉我的。
至于上述那份“有证人签字的扣押清单是搜查事件发生几天后由我们公司领导出面要求公司一名员工补签的字”,签字日期写的当时搜查扣押时的时期。
我想知道,法律有没有规定,正式立案侦查的治安案件应该出具处罚决定吗?
公安不肯出具处罚决定,我该如何处理。扣押清单事后补签字的是否合法?搜查时有没有出示搜查证、检查证等是否违法?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