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所住居民楼于2004年建成,由于开发商原因,一直无法办理房产证,几经周折,于2008年3-4月能办理房产证了;我于08年10月依法办理了自己的房产证,办证时,房管局并没有叫我交房屋维修资金,但现在房管局要我必须交房屋维修资金,否则注销我已经依法取得的房产证。由于本楼是前几年修建的,没有相关的物业管理,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理》规定,所有事情要由业主选举的物业管理委员会决定,因此,本楼大多数居民无法接受该费用(主要是没有具体的物业管理),因此,他们干脆就不去办理房产证。所以现在一是没有人行使物业管理的职能职责,二是大多数人没办理房产证,也就是说没交该费用,即使我去交了,也无法达到房屋维修资金的使用目的,我希望谁能帮帮我,我该咋办?房管局真有权注销我已经依法取得的房产证吗??切盼!!!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