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2006年7月买的房子,12月交房,是商品房,多层。
2009年6月4日,房子的给水总立管爆开,水流出来把两间卧室的地板泡了。水管是在两间卧室之间的墙内,是二楼人家的自来水进水管,我的房子是一楼。
我去找开发商,开发商讲水管的保修期为一年,已过了保修期。购房合同订的保修期确实是一年。
但我在网上搜索,发现《住宅建筑规范》规定“房子的给水总立管应布置在共用部位,不得布置在套内”。
《住宅建筑规范》的生效日期为2006年03月01日,我想问一下它的这个日期是指设计日期?还是开始建筑日期?还是指交房日期?
如果我要已这个起诉的话,该起诉谁?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