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房合同约定:(2)逾期超过___30__日后,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买受人按累计应付款的___1__%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买受人愿意继续履行合同的,经出卖人同意,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实际全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___1__(该比率应不小于第(1)项中的比率)的违约金。
本人是7个月前交的首付,按揭一直没办.按照合同,开发商已经可以解除合同,并向本人要求违约金. 本人因财务状况恶化,要求解除合同,并支付违约金,可开发商不同意.
本人的问题是:
1)以上条款是否约定解除合同的条件?
2)可否因此诉讼请求解除合同(补充条件:财务状况无力支付余款或按揭)?
3)开发商,如果一直拖着,若干年后等违约金(日付万分之一)和首付款相等时,是否就可以将本人的首付占有并将房产卖予他人?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