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

律师,您好!我想咨询一下关于工伤鉴定的事情。我是一间公司的法人代表,因为公司受经济危机的影响关闭。并且已按劳动法将员工的费用都发放了,公司也注销了。而在公司没解散之前,有一做饭员工,去市场买菜。自己不小心被吊在空中的铁勾将脸皮勾破了,按照她的去买菜的时候不属于公司上班时间。但最后他到社保局去申请工伤认定,社保局定了她为工伤十级。我想问的问题是社保局鉴定了这个结果后,是不是社保局的工作就算完成了呢?还是社保局还是要帮忙一起追就法人代表的责任呢?因为现在这间公司已经是注销了,我作为法人公司已经注销。我还需要承担责任吗?如果我不去理会这事,会有什么样的后果,我应该怎样做好呢?希望能得到您的回复,谢谢!

公司企业
2013-10-28 20:11:36
共有8位律师解答
  • 该员工是在为公司买菜时被他人的铁勾致伤的,即属于第三人侵权所造成的。目前,劳动部门为该员工鉴定为工伤10级,但劳动部门有无为该员工做出工伤认定,即是否认定其属于工伤。如果被认定为工伤,该员工可以向你公司主张权利,即可以向第三人即侵权人主张权利。向你公司主张权利,因你公司已经注销,因此,该员工可以向你公司的股东主张权利。如果是这样,你公司股东在承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行使追偿权。

  • 1、工伤赔偿包括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治疗费、康复费、住院期间生活费、以及伤残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相应等级的津贴。单位支付员工工伤期间的工资,以及伤残的一次性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根据地方法规确定支付方。
    2、工伤待遇审核时在治疗完毕或者劳动能力鉴定结果下达后,向社保递交申请后下达的。主要资料有:工伤待遇审核申请表、医疗终结或者劳动能力鉴定表、病例、出院小结、医疗发票及住院清单、工伤认定书和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3、受伤员工申请后在60日内下达待遇。
    4、依据《社会保险法》
    第三十八条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九)劳动能力鉴定费。
    第三十九条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
    (一)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
    (二)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三)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   工伤八级享有11个月本人工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解除或终止合同有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就业补助金。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三十三条、三十七条、六十二条、六十四条规定,工伤职工鉴定为八级伤残的,享有以下待遇:
      1、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所在省市规定的标准支付住院伙食补助费;
      3、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安装医疗器械的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按规定标准支付;
      4、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5、住院期间生活不能自理阶段护理由用人单位负责;
      6、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11个月本人工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7、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劳动能力鉴定费;
      8、劳动解除或者终止,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用人单位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所有费用。
      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   工伤职工伤残鉴定不构成伤残等级,享有工伤医疗和停工留薪期待遇。
      一、工伤医疗
      1、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由工伤保险基金按所在省市规定的标准支付住院伙食补助费;
      3、由工伤保险基金据实支付劳动能力鉴定费。
      二、停工留薪期
      1、工伤职工治疗工伤,停止工作期间,按遭受事故伤害前正常上班期间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2、工伤职工住院初期有生活自理障碍的,由所在单位负责护理。
      用人单位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所有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 社保局的工伤认定作出后你有提出异议要求复审的权利,不知你是否收到社保局送交给你的工伤认定书,以及你在法定期间是否提出过复议和向法院提起诉讼。
  • 对于社保机构工伤认定不服的,你可以公司名义要求复议或者行政诉讼,从根本上排除赔偿责任。公司注销,不是公司股东的法定代表人是不用承担赔偿责任。是否要求赔偿,由员工自行决定处理,社保机构不会主动追究个人伤害赔偿责任。
  • 你好,不能追究你法定代表人的责任,需要全体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 该员工有权向你公司的股东主张权利,但社保机构不会主动追究公司股东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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