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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无照驾驶时被撞,撞我的人是逆行,且是醉酒状态,我是正常行驶,除无照外没其它违法。后交警因无照判我次要责任,因当时事态不严重,没有申诉导致过了申诉时效。10个月后撞我的人死亡,家人将我起诉到法院,法院根据河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判我四成责任。我认为此判决对我不公,我有几个疑点: 1、我虽无照但不导致车祸发生,也就是在车祸成因上应该是无过错的,交警以此定为次要责任是否合适 2、撞我的人是骑电动车,据国家规定,电动车速超过20公里应该按机动车算,在开庭时也提出了这个疑问,法官也说了让对方拿出是非机动车的证据,但后来法院没有再给任何通知或说明就判定了,程序上有问题吗? 3、我认为10个月后的死亡,死亡证明上只写“因心中呼吸聚停死亡”,死因应该跟我没什么关系,对方可能提出什么证据证明死因呢,法院又为什么不用我们质证就采用了呢。 4、四成是按《河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42条来定的,但同时有个43条说明,如果非机动车方有过错且机动车方做出了必要措施的条件下,应该按一成算的,我还带一人看到了一切事实,且此人跟我没有利益关系,那么可否以用这个人的语词证明我是否采取了必要措施?

交通事故
2009-07-21 18:12:55
共有3位律师解答
  • 如果认为判决不公,在上诉期内及时上诉。如需帮助可以电话联系。
  • 1、无照驾驶较严重的交通违法行为,所以一般情况下会被因此认定责任的。参见: 《道路安全法》第九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一)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

      (二)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

      (三)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

      (四)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的;

      (五)强迫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尚不构成犯罪的;

      (六)违反交通管制的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的;

      (七)故意损毁、移动、涂改交通设施,造成危害后果,尚不构成犯罪的;

      (八)非法拦截、扣留机动车辆,不听劝阻,造成交通严重阻塞或者较大财产损失的。

      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再说,已过申诉期,再谈这一点没有实际意义。

    2、电动车超过20属于超速,但并不等于就变成机动车了。不过可以利用超速这一点认定对方有过错。但河南的交通条例很强硬,把赔偿比例都规定了,想说服法官改动赔偿比例有一定难度的。

    3、如果对方在受伤后在医院经过连续不断的住院10月后死亡,应从常理上认定属于这次事故造成。你如果认为不属于你造成的,应提供反证证明死因与事故没关系。如果对方在出院后,10月死亡,应由对方举证证明死因与事故有关系。
    4、43条适用的前提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如交警当时是否给你的乘员做过笔录,是最好不过了,可以提取后交给法院证明你的主张。
  • 问题比较复杂,建议你找律师进一步说明情况咨询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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