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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2007年11月1日加入J公司,签约一年。2008年10月7日正式提出辞职(按照公司规定提前一个月)。2008年11月1日正式离职。于2008年11月18日,J公司支付我工资及提成10000余元,该公司财务说扣除我整年的个人所得税7000余元。说以前没有按照月份扣除,现在一次性扣除。我对此感到异议但是公司拒不出示详细单据。 在2008年10月22日,我收到客户5万元支票,我串支票存成现金。我在2008年11月18日还给公司,此期间我并未动用这5万现金。请问,这种做法是否构成挪用资金罪,如果不构成,对我有什么影响? J公司的经理对我说他们在很长的时间内都会对我有举报的权利。我觉得是对我的一种威胁。 我对公司的这种做法感到不满,我是否还可以采取法律行动维权?采取仲裁,尤其我对工资的支付有异议的部分。 希望能得到您的答复,谢谢!~

劳动纠纷
2008-11-23 14:4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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