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租房一方,我们的合同还有三个多月到期,我们合同有这样一条:“7.合同期内如双方有正当理由无法执行合同,双方必须提前一个月告知对方,否则因此造成的损失,要负责赔偿对方损失。”现在我已经提前一个多月告知对方,要不要赔偿对方的损失,算不算违约,可不可以提前解除合同。
我们合同明细如下
甲方有门面。住房租给乙方经营住居,经双方有关租房条款商妥如下合同
1:租房时间:暂定一年《2008年4月1日至2009年4月1日》
2:租房价格付款方式:月租金X元 每季度付款一次(3X元)先付钱后住房 甲方收乙方押金1500元,直至合同期满退房时,房屋及水电设施无损坏,甲方将押金退还给乙方
4:乙方必须按党的政策和有关文件规定经营住居,否则造成损失,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5:乙方在合同期内如需改门。改窗,另搭棚架等,必须与甲方商妥后方能进行,乙方所头资金按来修去丢的原则给甲方
7:合同期内如双方有正当理由无法执行合同,双方必须提前一个月告知对方,否则因此造成的损失,要负责赔偿对方损失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