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你好:
我递民事诉讼一审诉状至青岛市中院立案厅,20多天无消息。请问律师法律上有无规定特出情况可以延长审查时间,延长期为多少?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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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二条 人民法院收到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经审查,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认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第一百一十三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
被告提出答辩状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你可以电话咨询一下立案庭该案件的受理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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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电话咨询一下立案庭该案件的受理情况。建议委托律师代理案件,维护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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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