头条 李瓦沟水库清淤和养鱼赔偿协议
甲方:李怀宝
乙方:方洪
就李瓦沟水库清淤赔偿问题,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产生以下协议:
第一条:乙方赔偿甲方水库损失计:贰万五千元整(25000)作为芦柴和养鱼赔偿
第二条:乙方必须严格按照县水利局批复操作执行,包括施工范围和施工期限
第三条: 李怀宝必须得保证水库内清淤工作的前期一切工作必须积极配合,不准处处阻拦、出难题。
第四条:双方为了养鱼户的利益,尽量减少养鱼户的损失。
第五条:双方签约后不得反悔,如有反悔,反悔方赔偿对方两倍的损失。
本协议一式三份,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字:李怀宝
乙方签字:方洪双方均以签字 但是没有第三方公正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如果县水利局尚未批复而乙方仍然继续施工,乙方是否属于违反条约行为?
注明:这里所说的清淤工程其实就是卖泥的事情,我不懂这,我感觉这可能就属于动用国土的事情。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