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2009年7月1日交一套商品房定金,4日签购房合同,并交纳了首付款3成,10日因为老公信用不良记录贷款未办理下来(我和老公2个人的名字,我是主贷人),开发商要求我们一次性付清或者分期付款,在3个月之内付清,对我们来说有些困难,现要求退房,请问算我们违约吗?要支付违约金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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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我国《合同法》第117条第2款的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因你老公信用不良致使银行按揭贷款办不下来不属不可抗力,如退房须按购房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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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情况你是需要承担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的.因为付款是购房人的义务,你不能贷款是你自己的原因造成的,与开发商无关,这种情况下退房就需要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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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合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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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看合同对按揭不能办理是否做出了约定。如果两人不能按揭,试一试你一个人是否能够办理按揭。分期付款也可以考虑,只是期限过长,开发商能否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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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房屋买卖合同已对付款方式有约定首付余下的部分按揭贷款,但贷款非购买人的买卖房屋违约行为造成不能放贷,并且双方未有约定,卖方不能要求你们承担违约责任。如果双方对剩余款支付方式不能达成一致协议,你们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并退还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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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没有违约,但开发商可以根据约定收一定手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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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违约要看购房合同对此项是如何约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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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方的原因造成,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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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