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哈市一公办学校的聘用人员,在2002年4月时通过关系到学校上班。当时和我同样情况的人员一共5名,享有同学校的老师同等的福利待遇(除无住房公积金外)。后来,校长退休,新校长上任后给三个人办了转正手续,没有我,也没有正当理由。此后,福利待遇全部取消,而且近两年在其他教师大幅度涨工资的情况下,工资一直保持4年前的原状。也没和我签订用工合同,今年新的劳动法出台,使我看到了希望。我想咨询下,我应该怎么办?我可以要求赔偿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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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规定了同工同酬原则。所谓同工同酬是指用人单位对于从事相同工作,付出等量劳动且取得相同劳动业绩的劳动者,支付同等的劳动报酬。劳动报酬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助、有价物等。因此你可以向用人单位主张同工同酬。方式上可以先就你与同工人员的差距补足问题向用人单位提出,如不能得到解决,可向劳动行政部门的仲裁机构提出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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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要求赔偿。如果需要咨询或者委托可以电话联系我--- 哈尔滨何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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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申请劳动仲裁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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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要求赔偿,协商不成,可以申请劳动仲裁,但后果是,学校马上就会和你解除劳动关系,维权成本太高,希望考虑。你们时候不想干了,再去维权也不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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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