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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与老伴均是再婚,二十年前结合,当时他与她女儿一起住,我们结合后搬到我的儿子的一套住房里,他女儿住在那个平房里,因平房拆迁,故使用我的名义连同他们父女一同要下一个两居,并买下,房产证是我老伴的姓名。老伴十五年前去世,那时房产证没有变更,前几天老伴的女儿找到我,要我与她办理过户签字,请问律师:过户为什么必须有我的签字?我能否要我的那一份?如何要?法律依据是什么?若她目前没地方住能否她补偿我?应是房价的多少比例?谢谢您

房产纠纷
2009-07-07 14:28:28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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