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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前,我父亲的单位上的住房(一个乡镇上),后头又卖给我父亲他们手上,有房产证,没土地使用证。房产证上是我父亲的名字。 后来,2001,单位又在其他地方集资建房(一个乡镇上),也是用我父亲的名字集资的。没有房产证、没土地使用证。 现在,单位又准备往市区里面去集资建房,问题就来了,单位的意思是只要以前享受过集资房待遇的都不在这个集资范围内,还有个前提是:必须要有原单位上的住房,因为年限太久了,安全起见,单位想统一收回。但是,我父亲又于2009年1月过世了。 我父亲那个老房子可以享受这个集资权力,但是我父亲又享受过以前的单位集资房(说是集资房,其实当年集资时的价格比当地的商品房价格还要贵出很多),现在我父亲有过世了,我就不晓得这下怎么算了,我去问了下单位上的负责人,给我这样的答复,如果那个原单位上的房产可以过户到我头的话,那我就有资格享受到这个集资房,但是,过户不是要房产证和土地使用证吗??那我现在又该怎么维护我们家里的权利呢?补充下,我也在我父亲那个单位上,没有享受过任何的集资房福利。 突然,还有个问题出来,那我们家以前的那些房产证和购房证明这些都不是成了一堆废纸了??

刑事案件
2009-07-04 18:0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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